出版众筹发展困境及法律治理

来源:《中国报业》杂志    作者:王东旭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04    
    
  [摘要] 出版众筹对推动出版模式革新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国内出版众筹发展规模小、参与度低。著作权保护不到位、出版缺乏自由、出版众筹过程缺乏法律规范、出资者利益保护不到位,是出版众筹发展面临的困境。要重视出版众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化解非法集资的风险。
  [关键词] 出版众筹  法律治理  著作权保护  社会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众筹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帮助筹资人完成某个有创意的项目"。众筹开始以网络融资方式出现,不仅为投资者项目进行融资,还为其项目实施出谋划策。随着众筹模式的不断创新,出版众筹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它有利于解决作者资金困境,增加消费者体验,促进出版业繁荣。出版众筹与传统出版模式相比,其创新颇多,例如,出版众筹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出版商对创作者的控制,丰富图书种类和内容,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尊重投资者主体地位。然而,国内出版众筹尚处于摸索和尝试阶段,其规模小、参与度低,难以实现出版模式创新。因此,有必要正视出版众筹的法律困境,合理平衡其风险与回报,推动出版众筹创新发展。

  出版众筹发展的法律困境

  1.著作权保护有待加强
  目前,国内著作权保护存在不足,盗版图书、盗版CD等现象屡禁不止。据统计,市场上盗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共有109种、《新华字典》有104种、《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有30余种、《古汉语常用字字典》有20余种,可见我国盗版现象比较严重。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互联网侵权行为蔓延,盗版现象愈加严峻。图书盗版行为危害性大,不仅侵犯著作权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出版社利益,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还扰乱市场经营和管理秩序,破坏自主知识产权和民族知识经济发展,阻碍文化事业进步。盗版现象猖獗,会使出版众筹外部环境更加恶劣,致使出版众筹难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影响众筹规模拓展及效益提升。相比而言,国外网站上许多出版众筹项目都附有电子作品作为回报,而国内网站却鲜有此例,这是由知识产权保护不足造成的。调查显示,目前国内许多众筹平台只吸收低门槛项目,参与者也局限于部分创业者。为对自己的著作权进行有效保护,许多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不愿意采用众筹方式募集资金。
  2.出版权行使限制较多
  英美等发达国家出版条件较宽松,出版作者的权利保障到位。而国内对创作者出版权行使限制较多,需备案、获取书号或刊号等程序,出版成本高、程序复杂,出版资源主要集中在传统出版社手中。《出版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指出,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些规定对个人出版从法律层面做了规定。当前,个人出版图书仍需直接或间接与出版社或持牌照的电子出版机构合作。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作者自助出版的愿望难以实现。
  3.出版众筹过程的法律规制不到位
  国外网站上的图书出版项目大多属于筹款创作,未涉及推销图书作品。而国内主流众筹平台上的出版项目多组织见面会、沙龙活动,在活动背景墙上公布企业品牌和高额资助者的名字,更像预售广告和企业宣传。不少众筹出版项目属于出版社已定稿或即将上市的图书,多数借用出版众筹模式进行预售和宣传,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出版众筹。募集资金的管理缺乏规则,不少募集资金过多用于营销而偏离出版的初衷,出版众筹模式掺杂着"预售骗局"。事实上,众筹和预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较大的差别。但在实践中,一些人员混淆这两个概念,甚至利用众筹平台开展图书预售。给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出版众筹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弥补这些不足,出版众筹过程离不开法律规则,要健全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4.未能有效保障出资者利益
  目前,出版众筹的回报主要由作者和出版商共同提供,如作者提供图书亲笔签名、感谢信等,出版商为获取自身利益,根据著作权人的基本情况,开展出版众筹策划活动,出版并为著作权人提供出版物。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作者、众筹平台、出版商能否持续合作,保证众筹平台及联系方式畅通,出版众筹回报能否按时保质兑现等。此外,出版众筹投资回报缺乏监管机制。现实中,几乎所有出版众筹平台都将服务作者和出版商作为核心,很少考虑出资者的利益。在图书出版发行时,往往只为读者提供图书资料,而没有为读者提供增值服务。部分作者一旦通过众筹平台筹集资金后,未能根据事先约定履行承诺,影响出版众筹持续发展。此外,众筹平台对出版项目的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隐私保护等也存有不足,未能有效保障出资者利益。

  出版众筹发展的法律治理对策

  1.重视出版众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工作
  要想推动众筹出版繁荣发展,需修改和完善《著作权法》,加大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首先,完善出版单位维权机制,建立维权组织,建立完善宣传机制,使相关主体认识盗版的危害。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对出版单位侵权盗版活动进行处罚,促使出版单位自律,建立防范机制,通过技术管理措施防范盗版活动。其次,加大刑法实施力度,打击著作权犯罪行为。我国《刑法》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依法打击盗版,是促进出版众筹发展的有效武器,需执法者加强对著作权犯罪的打击。最后,加大惩罚力度,增加盗版商的违法成本,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2.落实法律规定,放松出版权限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出版众筹成本高、程序复杂。为推动出版众筹发展,有必要逐步放松出版权限,降低出版商市场准入条件,如变革出版商市场准入模式,改许可制为登记制,简化出版物登记备案流程。
  3.健全完善出版众筹的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国内出版众筹资金大部分流向营销领域,应明确出版资金所占比例,明确众筹平台监管职责,保证出版众筹募集的大部分资金用于该项目。出版众筹是一种投资模式,大部分出资者比较关心回报,出资者回报按时按质回馈,是项目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出版众筹顺利发展的关键。要通过合同强化众筹平台监督责任,保证出资者能按时获得回报。众筹项目成功后,众筹平台和担保人应信守承诺,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方认真履责,对违约者采取惩罚措施。加强出资者司法保护,确保权益不受损。健全筹资平台规则和相关法律,保护出资者利益。出版众筹属于新生事物,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门法律,加之互联网信用监控机制不健全,欺诈现象屡有发生。为此,有必要完善出版众筹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范和约束出版众筹各项工作,推动出版众筹健康可持续发展。
  4.采取措施化解非法集资风险
  《证券法》第11条规定,众筹融资对象仅限于200人以内,且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同时还需满足《公司法》第22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限制。为避免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证券活动,应不断健全和完善众筹融资的法律规定,化解出版众筹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从众筹平台定义、平台准入、平台职责、禁止行为、融资者、投资者要求等诸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和详细说明。股权众筹规则的明确化和具体化,可为出版众筹发展提供制度支撑,有效化解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参考文献
  【1】范军,沈东山.众筹出版:特点、回报和风险分析[J].中国出版,2015(01).
  【2】李蓉.论出版单位打盗维权体系的完善[J].出版发行研究,2010(08).
  【3】张丽平.众筹出版融资的法律规范问题及防范策略研究[J].出版广角,2017(05).
  【4】袁毅,陈亮.中国众筹行业发展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
  【5】杨春磊,江华.论众筹出版的融资风险与立法完善[J].科技与出版,2016(11).
  【6】刘建.众筹出版融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出版发行研究,2017(01).
  责编/邓应华

来源:《中国报业》杂志2018年5月(下)P18-19

责任编辑:戴靖 审核:戴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