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环境下需重思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制度价值

来源:《中国报业》杂志    作者:彭桂兵 王一阳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0-29    

  【摘要】法定许可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规定,在媒体融合环境下,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看待和运用这一制度?对此,本文通过梳理法定许可制度的起源与具体内容,以及在融媒体环境下如何适用,回答了上述问题。

  【关键词】法定许可制度 融媒体 价值功能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法定许可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虽然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无“法定许可”一说,但我们习惯于把那些规定“作品使用者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只需向著作权人付酬”的条款统称为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若干专有权利,这些专有权利意在使著作权人具有控制使用者使用作品行为的能力。如果使用者未经许可实施了专有权所控制的某种行为,那著作权人就可以使用者侵犯了某项专有权为由起诉使用者。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实质上是国家通过法律的方式捍卫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从而激励更多人参与到作品创作中。但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又要防止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绝对化,倘若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动辄都可能被著作权人起诉,那使用作品的行为将大大受到限制。所以,任何国家的著作权法在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同时,都规定了对这些专有权利的限制制度。

  这种限制制度通常可以概括为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也被称为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凡是符合这12种使用作品情形的,使用者就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向著作权人付出报酬。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行为之所以是“合理”的,是因为法律规定这种使用作品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不向著作权人付酬。换言之,法律没有规定某种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合理”使用,那使用者使用作品就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法定许可制度,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40条、第43条、第44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8条、第9条中得到体现。和合理使用制度一样,使用者使用作品的行为,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法定许可的情形,就可以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这种未经许可的行为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经过了法律规定。和合理使用制度不一样的是,使用者使用作品可以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要向著作权人付酬。

  通过前文简要论述可见,著作权法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意在不要让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绝对化,从而实现著作权人私人利益和其他利益之间的平衡。笔者经常在教材和相关学术论文中看到,诸如“著作权法的根本目标在于平衡著作权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之类的表述。这类表述把著作权法捍卫的利益截然二分为“私人”和“公共”是有问题的,因为著作权法除了捍卫著作权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之外,还有企业利益、个体使用者利益等。

  融媒环境下学界建议引进并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随着聚合媒体、社交化媒体等媒介形态的发展,国家意识到这些聚合媒体、社交化媒体对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主流媒体带来冲击和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层面都在深入推进媒体融合战略。传统主流媒体充分利用新型媒介技术,在多元媒介市场竞争中努力做大做强,以继续发挥强有力的舆论引导功能。在媒体融合环境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传统媒体的版权保护问题。近年来,在聚合媒体、社交媒体的冲击下,传统媒体时常向聚合媒体、社交媒体发出版权抗争。较为典型的就是“今日头条”等聚合媒体遭到传统媒体的一系列抗争和司法诉讼。自2014年起,广州日报、新京报等媒体都质疑过“今日头条”在聚合新闻作品上存在的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也曾对“今日头条”聚合新闻作品的行为作出过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论。在“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案中,江苏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今日头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提供链接服务还是提供内容服务,也未尽到网络服务商要承担的审查义务,故判决“今日头条”败诉。

  在“今日头条”接连遇到诉讼的情况下,学界也开始关注“今日头条”所引发的版权问题。在如何解决传统媒体和聚合媒体之间的版权争议问题上,学界比较主流的声音是坚持法定许可制度并完善该制度。例如,现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的蔡元臻博士认为:解决“今日头条”的版权问题,应当沿用并扩大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法定许可制度以利益平衡为原则,其主要功能是通过适当限制权利人的自主决定权与获酬渠道,最大程度地鼓励和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因此,较之其他许可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在网络环境中的沿用,更能迎合网络的流通性和开放性,满足网络空间的利益平衡要求。其不但有助于我国新闻类作品的传播,也能在配套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充分实现权利人的获酬权。[1]

  再如,刘友华、魏远山两位学者认为:在解决聚合分发平台与传统新闻出版者的著作权冲突时,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在传统新闻出版者与聚合分发平台的著作权纠纷中,相当大比例的案件会达成和解;部分案件即使最后进入审判,也多以调解结案,极少案件以法院判决结案。这表明两者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也从侧面说明两者存在合作的可能性。两者能够达成和解协议,表明在许可费用上可能达成一致,为法定许可制度设计提供现实操作基础。法定许可制度的初衷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的方式,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将其引入传统新闻出版者与聚合分发平台的纠纷解决中,其好处是降低聚合分发平台整合新闻报道过程中获得授权的成本,避免其未经许可使用新闻报道陷于侵权之境地;直接通过法定许可制度获得许可使用费,既降低传统新闻出版者的维权成本,又保证其经济利益,创造双赢的局面。[2]

  亟待厘清:法定许可制度的功能究竟为何

  在传统媒体和聚合媒体版权争议解决的路径问题上,学者们寄望于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并完善该制度。在学者们给出为什么要寄望于法定许可制度的时候,都论及了法定许可制度的功能。蔡元臻博士认为,法定许可制度的功能在于“适当限制权利人的自主决定权与获酬渠道,最大程度地鼓励和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刘友华、魏远山两位学者认为,法定许可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的方式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学者们都同样寄望于法定许可制度,但对法定许可制度的功能认识并不一致。这不免让人心生疑问:法定许可制度的功能究竟为何?综合学界的认识,对于法定许可制度的功能大致有如下理解:

  (一)法定许可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的竞争,并保障文化的多样性。20世纪初,美国版权法之所以要规定“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就是通过该项制度促进唱片市场的有序竞争,使唱片价格维持在较为合理的水平,维护并促进音乐文化的多样性。[3]

  (二)法定许可制度旨在保障广播社会功能的实现。在互联网没有诞生前,广播电台、电视台承担了重要的教育和信息传播的社会功能。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可以促进作品通过广播在更广范围内传播。

  (三)法定许可制度旨在捍卫公共利益的需要。考虑到教育事业关系国家经济、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都是为了促进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的实施。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制定的。它可以使有价值的作品迅速进入不同的读者层,满足公众的文化需要。

  当然,还有学者认为,法定许可制度的功能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即简化法律规定的某些类别的作品使用时的著作权许可谈判签约手续,以促进该类作品广泛、迅速地传播。[4]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法定许可制度固然不要求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但在如何保障著作权人获得经济收入方面程序并不少,包括复制件数量的计算、版税的计算等。

  亟待思考:融媒环境下引入法定许可要实现何种价值功能

  通过上述列举,法定许可制度的功能是多样的,而且是交错的。比如,讨论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时候,我们首先肯定的是该制度在捍卫公众利益,但它何尝不是在保障传统报刊产业的竞争优势呢。[5]而且上述讨论的法定许可制度,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其他都是在互联网诞生前设立的。在把法定许可制度引进当下融媒环境时,是不是要考虑其当初设立的法定许可制度价值会不会被破坏甚至是转化呢?比如,美国著作权法当初设定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旨在促进唱片市场的有序竞争,在今天融媒时代,人们在线听音乐已经成为主流,在线音乐服务市场超越了唱片市场,那继续坚守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理由何在?如果继续保持该项制度,那该项制度的立法价值是不是需要转化?

  在讨论传统媒体和聚合媒体之间的版权问题时,学者们建议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延伸到网络环境中,理由是互联网更有助于新闻作品的传播,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传统媒体和聚合媒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实际上,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的立法价值角度审视学者提出的理由时,我们会发现,这些理由并不充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本身就是在捍卫公众利益,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况且现在很多报刊社在融媒体环境下开展了多样态的传播方式,本身就是在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目前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并没有排斥互联网对作品进行传播,报刊社完全可以通过融媒方式实现在网上的广泛传播,不一定非要通过传统媒体和聚合媒体之间的法定许可才能达到这一效果。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延伸到互联网环境,真能减少传统媒体和聚合媒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吗?对此,笔者持质疑态度。倘若扩充法定许可制度适用范围,聚合媒体可以无需经过传统媒体的授权,的确减少了授权这一环节,但后续可能会增加更多的环节,比如如何寻找到相关的著作权人就是问题之一。

  综上,在讨论传统媒体和聚合媒体之间版权争议时,学者们建议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并完善该项制度,那引入并完善该项制度的价值究竟为何?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明确这一问题是制度设立的基础。

  (作者:彭桂兵,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副教授;王一阳,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研究生)

  注释

  [1]蔡元臻:《新媒体时代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以“今日头条”事件为切入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2]刘友华、魏远山:《聚合分发平台与传统新闻出版者的著作权冲突与解决》,《新闻与传播研究》,2018年第5期。

  [3]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1月第6版,第234页。

  [4]李明德、管育鹰、唐广良:《<著作权法>专家建议稿说明》,2012年10月版,第262页。

  [5]丛立先:《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法学》,2010年第1期。

  责编/张晓燕

来源:《中国报业》杂志2019年10月(上)P24-26

责任编辑:陈沁 审核:戴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