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侵权类型及保护策略

来源:《中国报业》杂志    作者:崔佳璐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1-19    
  【摘要】网络著作权随互联网的发展受到更多关注,表现出法定性、专有性和表现性等特征。目前,网络著作权可通过自动取得或自愿登记的方式取得,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其类型逐渐多样化。由于当前人们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导致著作权纠纷难以裁断。对此,应从立法、司法及管理体系三方面保护网络著作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 侵权 保护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与方式不断进化,随之而来的是,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大和深化。但现行法律如何适应互联网高速的更新换代、如何解决“去中心化”网络模型所带来的侵权盗版问题,这些都将引起网络著作权纠纷难以裁判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作品的保护与创新。因此,我国亟待强化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著作权的特性
  著作权是法律基于作品而赋予民事主体的一项民事权利,具有地域性、专有性和法定性的特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与方式不断进化,著作权的保护迎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著作权即作品数字化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依照注册登记地的法律获得保护。但作品一旦上传至网络,任何国家、任何地域的人民都可获得该作品,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哪个地域,所以网络著作权不具有地域性。因此,网络著作权的特性主要有专有性、表现性以及法定性。
  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专有性指的是在未获得著作权人允许或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侵犯著作权中所包含的财产权、人身权。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具有了便捷性、普遍性和无形性,也代表着作品被盗版侵权的风险大大增加,但网络著作权仍具有专有性的特点。
  网络著作权的表现性。以往传统的作品形式固定,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出现了很多电子文本,作品的形式多种多样,传统的分类对于这些新的形式不能适用,比如FLASH、TXT等等,这也就是著作权的表现性。
  网络著作权的法定性。互联网的产生使知识产权领域遭受巨大冲击,大众获取作品的方式只需要一根网线,非常容易导致知识被盗窃,为了表示网络著作权的法定性,对抗一些网络侵权行为,在《著作权法》第10条中新增了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表明在网络环境下传统著作权也受到保护。
  网络著作权取得方式
  目前,我国的网络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以自愿登记取得制度和自动取得制度为主,这与传统著作权取得方式相一致。
  自愿登记取得制度指的是,著作权人可根据自身权益选择是否登记,但是不影响其著作权。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也可通过各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自办的登记管理中心进行认证。针对网络作品,可选择具备数字版权技术并经公证处公证的可信第三方进行著作权认证,其效力等同于国家登记制度效力。自愿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在面临著作权纠纷时,自愿登记制度可为纠纷或侵权提供合法依据。
  自动取得制度指的是,在作者创作完成作品后即产生著作权,而作者不需提交任何手续或需任何批准。这种行为也被叫作“自动保护主义”以及“无手续主义”。《著作权法》对此项内容也有所规定,无论法人、公民的作品是否发表,其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过作者的允许,违法使用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要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犯、消除影响等一系列民事责任;如果这种行为也损害了公共利益,那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著作权法进行处罚,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般要同时出现以下两点:一是使用的方式违法;二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结合互联网自身的属性,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可定义为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版权人应享有的权利的行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主要包括擅自上传传统媒体作品和私自下载作品并在传统媒体上发布。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深度链接行为和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成为当下较为常见的侵权形式。
  深度链接是当前网络服务提供商惯用的侵权方式之一。它的特殊性在于可在用户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将链接隐藏在当前用户正在浏览的网站之中,使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切换网站,这与普通链接的简单指向关系截然不同。这种情形下,设置深度链接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首先要考虑被链接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下的作品,其次还需考虑其主观过错和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尽到应尽的义务。
  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各网络服务提供商为获取更多收益,节约成本,不惜抄袭或剽窃制作精良的网页来吸引用户获取更多访问量。因为想要设计一个优秀的网站,投入的金钱、精力和时间都是巨大的,但是如果想要复制一个网站则非常容易,也就导致了很多剽窃行为。
  网络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在实践中,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难度增加的问题仍有待解决。
  网络著作权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一方面,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传播手段给予了作品更广泛的宣传途径,也给大众带来了更多的获取自由;另一方面,自作品上传至互联网,成为网络的共有产品后,任何人均可通过网络获取该作品,而无限制地擅自下载、传输、复制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互联网的革新是非常迅速的,法律不能完全跟上其发展的速度,2006年才颁布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仅明确说明了网络著作权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时至今日,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相关立法不够完善,网络服务提供商或用户随意使用网络作品的情况不在少数,这给网络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与挑战。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难度增加。网络的出现动摇了传统媒体“中心化”的地位,形成了一种“去中心化”的网络模型,也就是说,在网络上任何参与者均可提交内容,网民共同进行内容协同创作或贡献,比如大众所熟知的Twitter、Facebook等平台。当前,大多著作权人都缺少版权保护意识,且维权成本较高。而“去中心化”在提升网民参与贡献积极性的同时,也降低了生产内容的门槛,这也意味着给很多盗版生产者带来了便利,进而增加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难度。
  保护网络著作权策略
  基于现行法律制度、司法现状和行政管理困难,保护网络著作权需要从立法、司法及管理体系三个角度构建制度机制保护网络著作权。
  从立法上完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确认了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地位,但是目前的法律发展仍处于较为滞后的状态。当前虽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但缺少针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规定,不利于解决法条适用时仍存疑惑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快推进《著作权法》修订进程,完善版权制度体系。
  在司法上健全网络著作权的保障体系。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也迎来了迅速的革新,信息的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对于需要进行保护的著作权的范围不断扩大,著作权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著作权案件如何进行裁判成了难题。针对普遍存在的侵权行为认定难的问题,应从源头上予以解决。一是敦促各级法院出台并完善相关的司法规定,使版权审判规则与时俱进;二是不断创新互联网案件审理模式,增设互联网法院,提高审判效率,进而达到健全网络著作权司法保障体系的目的,
  规范网络著作权的管理体系。对于著作权人来说,版权意识不足是目前版权领域存在纠纷的主要原因。以文字作品为例,同一文字作品在各平台上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但仅有少数平台有实际维权的功能,这也是“去中心化”网络模式的体现。因此,要规范网络管理体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作品不可篡改、去中心化的目的,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版权保护费用高、耗时长、举证难等这些问题,使得“盗版”无处遁形,给版权保护带来福音,极大地打击了侵权及盗版的出现。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GK000002000819120)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2011(2).
  [2]崔国斌.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机制[J].政治与法律,2014(5).
  [3]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J].2006(11).
  责编/孙李
《中国报业》杂志2019年12月(下)P16 -17

责任编辑:王文钰 审核:戴靖